1 月 2日
父親 : 你昨天晚上熬夜看電視看到什麼 說來聽聽
我昨天不只一邊做麵包一邊看政論節目 下午2點還準時收看副總統辯論會 可是我無話可說 一時間沒有動機要跟老父溝通 他想要聽哪樣的內容 就是分享昨天下午跟國民黨的支持者的對話
父親 : 你不要亂說話 我們國家是有制度的 不管誰當總統 那一套制度都在那裏 不會改變
我 : 可是國文的文言文比例會從60比例降到30比例 歷史地理也才會有台灣的部分可以讀
我說的很心虛 雖然我讀了很多台灣的歷史地理 但是別人要過怎樣的人生 我以為什麼模式都可以過活
電視餵食給我許多訊息 吐出來的真的少得可憐
那麼我的文章呢 讀者的反應可悲的稀少
不過與讀者交談以後又誘發我抒發收看"民視異言堂"的經驗 2021年的春天案件發生以後 同年夏天我就在廣告時段看見以"螺旋薑命案"為釣餌的民視異言堂{退散吧!如影隨形的恐懼}的廣告 不斷重播的犯嫌的身影 讓我以為我可以看見犯嫌跟蹤騷擾的畫面
今年夏天我終於有時間看一看{退散吧!如影隨形的恐懼} 卻發現根本和螺旋薑命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也或許我是在圖書館收看看得很不夠專心 犯嫌的畫面就是那一幕 沒有再多了 那是他正準備走去警察局接受偵訊的監視器畫面 跟案情也扯不上東西 這是怎麼一回事啊
故事是2位女性受害者 一位很嚴重的發生店面玻璃被砸毀的暴力事件 另外一位似乎是網路上的霸凌 因為沒有法律可以處罰 只能以< 社會秩序維護法 >來約束 而實務上社會秩序維護法只是罰款3千元 甚至要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也不是那麼簡單 所以即使已經出現暴力仍然不能處罰行為人
民視異言堂沒有提供螺旋薑命案的案情
犯嫌的騷擾行為在判決書在第11頁和第20頁
*
判決書第11頁 :
且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之記載,
A
被害人「因騎乘機車與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後,遭被告載離 現場,嗣被發現於本案水源街空屋內,左腳以腳銬或腳銬 銬住於樓梯鐵柱上,致其顱骨骨折(枕骨後面中央位置延伸至左枕骨1處線形骨折,長8公分),寰枕關節(第1頸椎 與枕骨間關節)韌帶斷裂,頸椎骨折併上脊髓(第1頸椎段) 損傷(第2頸椎齒狀突骨折,第2頸椎與第3頸椎交界處前面骨折,幾乎橫斷),腦幹挫傷,顱內出血(硬腦膜下腔出血約30毫升,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室內出血),左鎖骨中段骨折,全身多處撕裂傷、擦傷、瘀傷及擦挫傷死亡。死者肺臟左右下肺葉及右上肺葉有吸入血液。
B
因死者曾遭被告騷擾突襲胸肩、十指緊扣及跟蹤,
C
且現場被告駕駛白色自小客車前保險桿右側有死者所騎乘機車轉移樣的藍綠色漆,及由前往後水平方向刮擦痕,
D
因此死亡方式研判很可能為『他殺』
*
初次閱讀{ 判決書 }第11頁時 自我意識的警鈴又大聲作響 因為感覺B的部分寫作的很突兀 好像置入性行銷 前言不對後嘴
B是屬於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書嗎
網路顯示法醫研究所是屬於醫學
分成3個部分: 1 法醫病理組 2 毒物化學組 3 血清證物組
人員聘用資格條件:醫學 生物 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醫技系尤佳 = 醫事技術學系 藥學系 護理學系 物理治療學系 職能治療學系 營養學系 獸醫學系 公共衛生學系 生命科學系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 呼吸治療學系
這個案件愈來愈奇怪了
不只是B 就連C 都與醫學專業不相關
我在網路上提出疑問 〜 誰 來 判定 他殺 或是 意外
回答 :
相驗,就是指檢驗屍體,找出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過程。一般而言,在醫療院所(醫院)內因疾病因素治療過程中死亡者(不包含外力傷害,比如刀傷、槍傷等),這種單純的情況,就會由醫院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反之,便進入「相驗」程序。
只要是屬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形,舉凡他殺、自殺、車禍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都要司法相驗。司法相驗的目的,在於釐清死亡事件有無刑事犯罪嫌疑,對於死亡,以最慎重的態度待之。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司法相驗,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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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相驗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
所以是檢察官 還是法醫師 做最後的判定
再度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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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工作者於詳細檢驗屍體、損傷、疾病和物證後,都需要以科學知識,尤其是醫學知識,提出科學依據及作出正確結論,協助治安警察部門、檢察院、法院解決偵查、起訴、審判工作中的 有關問題;在這一系列工作中所需要的科學知識,就成爲一門獨立的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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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的角色只是協助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中不應該做判定嗎 ?
上網尋找法醫鑑定報告書 沒有可供參考的內容
找到一本日本人的
{ 我不是這樣死的:離奇屍體再鑑定,法醫現場的犯罪診斷報告書}
出版商如此介紹 :
*
屍體再鑑定的離奇劇場
上野正彥
我的職業是一名法醫。在東京都監察醫務院工作的三十年間,為了調查發現於東京都內可疑屍體的死亡原因,我參與了這些屍體的驗屍及解剖工作。
我相驗過的屍體數量多達二萬具,並負責其中超過五千具屍體的解剖工作。
「我沒有自殺,我是被殺的。」
一路走來,我傾聽著死者的聲音。
在我離開東京都監察醫務院的同時,付梓出版了《屍體會說話》(《死体は語る》)一書,該書成為暢銷書籍之後,也接到愈來愈多的委託,希望我再次鑑定已有初步驗屍結果的遺體。身為法醫學評論家,我在電視台及廣播進行相關解說,另一方面,則承接警察、保險公司及遺族的委託請求。
「雖然驗屍解剖的結果已經出爐,但這就是真相嗎?希望能請您協助再次鑑定。」
原先被警察視為交通事故來處理的案件,後續卻發現了疑似謀殺的線索;投保了一億日幣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人遭遇事故死亡,之後卻出現被殺害的疑點;受遺族欺凌致死的遺體,其驗屍結果卻是病死,讓委託人無法接受……。因為種種原因,委託我進行再鑑定。
我要做的是仔細檢查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只有在能夠根據客戶要求進行鑑定的狀況下,我才會承接案件,除此之外的委託便斷然拒絕,絕對不會為了收取鑑定費用,而做出扭曲事實、對委託者有利的鑑定。
目前為止,我經手過的再鑑定案件,一年大約承接十件案子。開始從事屍體的再鑑定之後,我對此有了新的體悟。雖然這句話可能有語病,但我認為與平常的驗屍或解剖工作相比,再鑑定的工作實際上更具戲劇性。
在其他法醫學者已經提出鑑定結果的狀況下,我以該結果為基礎,再次鑑定其判斷是否有誤。在這之中,各式各樣的人及關係複雜地交織在一起,事件本身因此翻案二次、甚至三次。我也曾接過案發長時間後經過再鑑定的「再再次鑑定」;或是必須親自到法庭,與最初的鑑定人對峙及作證的案子等。
本書是我初次針對這類型「屍體再鑑定」的案件所完成的著作,請各位務必進入這一個個離奇的劇場,直到書的最後一頁。
後記
法律中所謂的鑑定,是為了輔助具有學識經驗的法官及其判斷能力而存在,因此,鑑定必須能夠以專業的觀點判別指定案件的真偽優劣,並報告判斷之結果。
例如,屍體被發現之後,收到通報的警察局會立刻派遣警官趕往現場,確認死者到底是何人,並開始進行搜查。
若是有殺人的嫌疑,便不會進入一般的行政相驗,而是在檢察官的指導之下進行司法相驗。
由於保存現場相當重要,首先出動的會是鑑識人員,負責採集現場證據,例如拍攝現場照片,以及採集指紋、血跡、足跡等。至於屍體,會由醫師在現場進行相驗工作(驗屍),檢察官則會先行立案,暫時先以司法相驗的手續進行。
法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之後,會決定由哪一位法醫學者擔任鑑定人,明記鑑定項目(死因、死亡時間、損傷之有無、凶器種類、凶器用法、毒物檢查、血型、DNA、其它),並委託司法解剖。
鑑定人必須依照鑑定項目進行解剖,詳細記錄觀察到的實際狀態,並附上解剖所見徵象的照片,同時以顯微鏡觀察微米狀態之血液、胃內容物、尿液等,並以藥物化學進行檢驗。最終,綜合所有判斷來製作鑑定報告,再提交給委託鑑定的檢察官。
製作鑑定報告需要經過複雜的檢查程序並加以考察,另外,可能也需要引用文獻,因此,一份報告會花上數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
檢察官會根據鑑定報告,在法庭上與辯護律師團(犯罪嫌疑人的一方)進行辯論。如果判決結果是檢察官勝訴,而敗訴的辯方不服,則可提出控訴。
若是訴訟當事人對第一鑑定人的鑑定結果有異議或不滿,就會委託其他法醫學者鑑定。也就是所謂的再鑑定。
相反地,也有檢察官敗訴進入第二審的例子。因此,會選擇具有權威的法醫學者作為再鑑定人。
接到再鑑定的委託或諮詢時,會先詢問事件的概要,並閱讀參考資料。特別是法醫學鑑定報告,一定會徹底檢查。書中我也反覆強調,若從這些資料當中,發現錯誤的判斷或矛盾之處,因為有提出反論的可能,我會接受委託;不過,若法醫學上的判斷正確且沒有矛盾之處,我便會拒絕。
我絕對不會因為被委託就接案,也不會配合委託人的要求進行鑑定。我認為那麼做的人乃是邪道,不能稱為真正的法醫學鑑定人。
再鑑定的委託人大多是檢察官,有些則是辯護律師,另外,也有法院來委託的例子。
在民事案件中,有許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爭論是否支付保險金這類型的糾紛。
也曾經有保險公司希望我成為他們的專屬鑑定人。
我認為所謂的專屬,就是以做出對公司有利的判斷為前提來鑑定,這一點我實在無法接受,因此拒絕了邀約。鑑定原本就是為了公正地追究真相而存在,而一個案件只會有一個真相。如果有二個事實,在本質上是相當奇怪的事。
訴訟時選用某鑑定結果,一旦勝訴了,鑑定人應該會得意地到處炫耀吧;如果敗訴,就可能發牢騷、批評判決的結果。但是,對當事者來說,他們面對的是更艱難的現實。
訴訟總有勝負。敗訴的人是否接受判決結果是一回事,但都不得不服從此結果。如此一想,就知道再鑑定的影響有多大,所以我才會無法原諒任何模糊與妥協。同時,這也是我感受到自身職務有多麼茲事體大的瞬間。
閱讀案件的鑑定事例時,面對各式各樣的說詞,當成故事來講可能很有趣,實際上,必須以事實與理論指出對方的錯誤,並證明自己的主張為何正確,還必須以大家都能理解的方式加以說明,讓真相能夠大白,這是非常艱鉅而辛苦的工作。
所有的一切都是為了保護人權,絕不允許任何錯誤的判斷。如果各位讀者能理解到這一點,那就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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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網路上閱讀 沒有去影印店輸出
我摘要出:
1 法律中所謂的鑑定,
是為了輔助具有學識經驗的法官及其判斷能力而存在
2 綜合所有判斷來製作鑑定報告,再提交給委託鑑定的檢察官
3 檢察官會根據鑑定報告,在法庭上與辯護律師團(犯罪嫌疑人的一方)進行辯論
又再次看到"輔助" 不過日本人更清楚的說出檢察官是委託鑑定的一方 所以檢察官是委託者 不過法官才是最後的責任者
那麼第11頁的法醫鑑定書就不應該做出"死亡方式研判很可能為他殺"的結論 然後出現於的" 死者曾遭被告騷擾突襲胸肩 十指緊扣及跟蹤 且現場被告駕駛白色自小客車前保險桿右側有死者所騎乘機車轉移樣的藍綠色漆 及由前往後水平方向刮擦痕" 不只是與醫學專業無關 再次再次又再次的一個前後不一致的論述
比較前面已經引用過的第6頁的"被告所駕駛之A車右前側葉子板發現青綠色之擦撞痕跡 " 僅僅由字面看來"右前側葉子板"和"前保險桿右側"就是2個完全不相同的名詞 實際情形如何呢 根據{國立花蓮特殊教育}的{認識車輛}課程顯示 就是完全不相同的2個位置 2種不同材質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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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子板 = 置於車身兩側,是遮蓋車輪的車身外板, 符合流體力學,減小風阻係數,讓車行駛更加平穩。
保險桿 = 置於汽車頭部或尾部,撞車時可收避震之效、減免車身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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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於法醫鑑定書的汽車擦撞部位與警方鑑識人員的說法相差異 這是自我意識不發達的佛教世界的混沌 不同崗位的人員沒有發展自己的專業=看重自己的角色 這樣的態度也反映在寫判決書的法官身上 他引用法醫鑑定書的方式非常突兀 他是為了證明"被害人係於水源街空屋內死亡,並非在被告撞擊當下死亡" 但是在複述法醫鑑定書後他卻接著寫出風馬牛不相及的推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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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酌被告駕駛A車撞擊被害人B機車之力道猛烈,且造成被害人受有顱內骨折等嚴重傷勢,足認被害人之死亡結果 與被告上開駕車衝撞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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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推論是屬於犯罪事實二的第2個爭執點
因為判決書沒有像學術論文或是書籍著作一樣設有目錄 所以我加工製作目錄 這樣更可以看見以上的推論謬誤
目錄 ( 前半段 )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ooo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ooo ooo
主文
犯罪事實
理由
1 程序部分
2 實體部分
一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 犯罪事實一(即強制犯行)部分
(二)犯罪事實二(即殺人犯行)部分:
本案主要之爭點為
1 本件車禍是否為被告駕駛A車故意 自左後方衝撞被害人之B機車?2 被害人是否於車禍當場 即死亡 抑或於水源街空屋內死亡 ?
3 被告有無殺人之主 觀犯意 ?
第1個 爭執點位於第6頁到第10頁
第2個爭執點從第10頁到第11頁
醫鑑字第1101 100755號的法醫鑑定是降落在第2個爭執點的內文中同時也是第2個爭執點的結尾 實際上根本是畫蛇添足 因為第2個爭執點" 被害人是否於車禍當場 即死亡 抑或於水源街空屋內死亡 "在第10頁法官引述兩位鑑定人證詞以後就完成 第11頁的" 足認被害人之死亡結果 與被告上開駕車衝撞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是另外一個爭執點
這個莫名其妙的竹篙湊菜刀既是位置錯誤也是推論錯誤
這個錯誤的嚴重性已經超越閱讀初期的鈴聲大作了 經過抽絲剝繭的分析 錯誤的地方是層層堆疊 這讓我想起陳君愷對228事件的{解碼228:解開二二八事件處理大綱的歷史謎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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