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 星期五

再次 螺旋薑命案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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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 : 你昨天晚上熬夜看電視看到什麼 說來聽聽

我昨天不只一邊做麵包一邊看政論節目 下午2點還準時收看副總統辯論會 可是我無話可說 一時間沒有動機要跟老父溝通 他想要聽哪樣的內容 就是分享昨天下午跟國民黨的支持者的對話

父親 : 你不要亂說話 我們國家是有制度的 不管誰當總統 那一套制度都在那裏 不會改變

: 可是國文的文言文比例會從60比例降到30比例 歷史地理也才會有台灣的部分可以讀

我說的很心虛 雖然我讀了很多台灣的歷史地理 但是別人要過怎樣的人生 我以為什麼模式都可以過活

電視餵食給我許多訊息 吐出來的真的少得可憐

那麼我的文章呢 讀者的反應可悲的稀少

不過與讀者交談以後又誘發我抒發收看"民視異言堂"的經驗 2021年的春天案件發生以後 同年夏天我就在廣告時段看見以"螺旋薑命案"為釣餌的民視異言堂{退散吧!如影隨形的恐懼}的廣告 不斷重播的犯嫌的身影 讓我以為我可以看見犯嫌跟蹤騷擾的畫面

今年夏天我終於有時間看一看{退散吧!如影隨形的恐懼} 卻發現根本和螺旋薑命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也或許我是在圖書館收看看得很不夠專心 犯嫌的畫面就是那一幕 沒有再多了 那是他正準備走去警察局接受偵訊的監視器畫面 跟案情也扯不上東西 這是怎麼一回事啊

故事是2位女性受害者 一位很嚴重的發生店面玻璃被砸毀的暴力事件 另外一位似乎是網路上的霸凌 因為沒有法律可以處罰 只能以< 社會秩序維護法 >來約束 而實務上社會秩序維護法只是罰款3千元 甚至要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也不是那麼簡單 所以即使已經出現暴力仍然不能處罰行為人


民視異言堂沒有提供螺旋薑命案的案情

犯嫌的騷擾行為在判決書在第11頁和第20

*

判決書第11:

且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之記載,

A

被害人「因騎乘機車與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後,遭被告載離 現場,嗣被發現於本案水源街空屋內,左腳以腳銬或腳銬 銬住於樓梯鐵柱上,致其顱骨骨折(枕骨後面中央位置延伸至左枕骨1處線形骨折,長8公分),寰枕關節(1頸椎 與枕骨間關節)韌帶斷裂,頸椎骨折併上脊髓(1頸椎段) 損傷(2頸椎齒狀突骨折,第2頸椎與第3頸椎交界處前面骨折,幾乎橫斷),腦幹挫傷,顱內出血(硬腦膜下腔出血約30毫升,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室內出血),左鎖骨中段骨折,全身多處撕裂傷、擦傷、瘀傷及擦挫傷死亡。死者肺臟左右下肺葉及右上肺葉有吸入血液。

B

因死者曾遭被告騷擾突襲胸肩、十指緊扣及跟蹤,

C

且現場被告駕駛白色自小客車前保險桿右側有死者所騎乘機車轉移樣的藍綠色漆,及由前往後水平方向刮擦痕,

D

因此死亡方式研判很可能為『他殺』


*

初次閱讀{ 判決書 }11頁時 自我意識的警鈴又大聲作響 因為感覺B的部分寫作的很突兀 好像置入性行銷 前言不對後嘴

B是屬於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書嗎

網路顯示法醫研究所是屬於醫學

分成3個部分: 1 法醫病理組 2 毒物化學組 3 血清證物組

人員聘用資格條件:醫學 生物 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醫技系尤佳 = 醫事技術學系 藥學系 護理學系 物理治療學系 職能治療學系 營養學系 獸醫學系 公共衛生學系 生命科學系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 呼吸治療學系


這個案件愈來愈奇怪了

不只是B 就連C 都與醫學專業不相關


我在網路上提出疑問 誰 來 判定 他殺 或是 意外

回答 :

相驗,就是指檢驗屍體,找出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過程。一般而言,在醫療院所(醫院)內因疾病因素治療過程中死亡者(不包含外力傷害,比如刀傷、槍傷等),這種單純的情況,就會由醫院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反之,便進入「相驗」程序。

只要是屬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形,舉凡他殺、自殺、車禍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都要司法相驗。司法相驗的目的,在於釐清死亡事件有無刑事犯罪嫌疑,對於死亡,以最慎重的態度待之。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司法相驗,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


"司法相驗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

所以是檢察官 還是法醫師 做最後的判定


再度搜尋

*

法醫學工作者於詳細檢驗屍體、損傷、疾病和物證後,都需要以科學知識,尤其是醫學知識,提出科學依據及作出正確結論,協助治安警察部門、檢察院、法院解決偵查、起訴、審判工作中的 有關問題;在這一系列工作中所需要的科學知識,就成爲一門獨立的科學

*


法醫師的角色只是協助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中不應該做判定嗎 ?

上網尋找法醫鑑定報告書 沒有可供參考的內容


找到一本日本人的

{ 我不是這樣死的:離奇屍體再鑑定,法醫現場的犯罪診斷報告書}

出版商如此介紹 :

*

屍體再鑑定的離奇劇場 上野正彥

  我的職業是一名法醫。在東京都監察醫務院工作的三十年間,為了調查發現於東京都內可疑屍體的死亡原因,我參與了這些屍體的驗屍及解剖工作。
  我相驗過的屍體數量多達二萬具,並負責其中超過五千具屍體的解剖工作。
  「我沒有自殺,我是被殺的。」
  一路走來,我傾聽著死者的聲音。

  在我離開東京都監察醫務院的同時,付梓出版了《屍體會說話》(《死体は語る》)一書,該書成為暢銷書籍之後,也接到愈來愈多的委託,希望我再次鑑定已有初步驗屍結果的遺體。身為法醫學評論家,我在電視台及廣播進行相關解說,另一方面,則承接警察、保險公司及遺族的委託請求。

  「雖然驗屍解剖的結果已經出爐,但這就是真相嗎?希望能請您協助再次鑑定。」

  原先被警察視為交通事故來處理的案件,後續卻發現了疑似謀殺的線索;投保了一億日幣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人遭遇事故死亡,之後卻出現被殺害的疑點;受遺族欺凌致死的遺體,其驗屍結果卻是病死,讓委託人無法接受……。因為種種原因,委託我進行再鑑定。

  我要做的是仔細檢查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只有在能夠根據客戶要求進行鑑定的狀況下,我才會承接案件,除此之外的委託便斷然拒絕,絕對不會為了收取鑑定費用,而做出扭曲事實、對委託者有利的鑑定。

  目前為止,我經手過的再鑑定案件,一年大約承接十件案子。開始從事屍體的再鑑定之後,我對此有了新的體悟。雖然這句話可能有語病,但我認為與平常的驗屍或解剖工作相比,再鑑定的工作實際上更具戲劇性。

  在其他法醫學者已經提出鑑定結果的狀況下,我以該結果為基礎,再次鑑定其判斷是否有誤。在這之中,各式各樣的人及關係複雜地交織在一起,事件本身因此翻案二次、甚至三次。我也曾接過案發長時間後經過再鑑定的「再再次鑑定」;或是必須親自到法庭,與最初的鑑定人對峙及作證的案子等。

  本書是我初次針對這類型「屍體再鑑定」的案件所完成的著作,請各位務必進入這一個個離奇的劇場,直到書的最後一頁。

後記

  法律中所謂的鑑定,是為了輔助具有學識經驗的法官及其判斷能力而存在,因此,鑑定必須能夠以專業的觀點判別指定案件的真偽優劣,並報告判斷之結果。

  例如,屍體被發現之後,收到通報的警察局會立刻派遣警官趕往現場,確認死者到底是何人,並開始進行搜查。
  若是有殺人的嫌疑,便不會進入一般的行政相驗,而是在檢察官的指導之下進行司法相驗。

  由於保存現場相當重要,首先出動的會是鑑識人員,負責採集現場證據,例如拍攝現場照片,以及採集指紋、血跡、足跡等。至於屍體,會由醫師在現場進行相驗工作(驗屍),檢察官則會先行立案,暫時先以司法相驗的手續進行。

  法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之後,會決定由哪一位法醫學者擔任鑑定人,明記鑑定項目(死因、死亡時間、損傷之有無、凶器種類、凶器用法、毒物檢查、血型、DNA、其它),並委託司法解剖。

  鑑定人必須依照鑑定項目進行解剖,詳細記錄觀察到的實際狀態,並附上解剖所見徵象的照片,同時以顯微鏡觀察微米狀態之血液、胃內容物、尿液等,並以藥物化學進行檢驗。最終,綜合所有判斷來製作鑑定報告,再提交給委託鑑定的檢察官。

  製作鑑定報告需要經過複雜的檢查程序並加以考察,另外,可能也需要引用文獻,因此,一份報告會花上數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
  檢察官會根據鑑定報告,在法庭上與辯護律師團(犯罪嫌疑人的一方)進行辯論。如果判決結果是檢察官勝訴,而敗訴的辯方不服,則可提出控訴。
  若是訴訟當事人對第一鑑定人的鑑定結果有異議或不滿,就會委託其他法醫學者鑑定。也就是所謂的再鑑定。
  相反地,也有檢察官敗訴進入第二審的例子。因此,會選擇具有權威的法醫學者作為再鑑定人。

  接到再鑑定的委託或諮詢時,會先詢問事件的概要,並閱讀參考資料。特別是法醫學鑑定報告,一定會徹底檢查。書中我也反覆強調,若從這些資料當中,發現錯誤的判斷或矛盾之處,因為有提出反論的可能,我會接受委託;不過,若法醫學上的判斷正確且沒有矛盾之處,我便會拒絕。

  我絕對不會因為被委託就接案,也不會配合委託人的要求進行鑑定。我認為那麼做的人乃是邪道,不能稱為真正的法醫學鑑定人。
  再鑑定的委託人大多是檢察官,有些則是辯護律師,另外,也有法院來委託的例子。
  在民事案件中,有許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爭論是否支付保險金這類型的糾紛。
  也曾經有保險公司希望我成為他們的專屬鑑定人。

  我認為所謂的專屬,就是以做出對公司有利的判斷為前提來鑑定,這一點我實在無法接受,因此拒絕了邀約。鑑定原本就是為了公正地追究真相而存在,而一個案件只會有一個真相。如果有二個事實,在本質上是相當奇怪的事。

  訴訟時選用某鑑定結果,一旦勝訴了,鑑定人應該會得意地到處炫耀吧;如果敗訴,就可能發牢騷、批評判決的結果。但是,對當事者來說,他們面對的是更艱難的現實。

  訴訟總有勝負。敗訴的人是否接受判決結果是一回事,但都不得不服從此結果。如此一想,就知道再鑑定的影響有多大,所以我才會無法原諒任何模糊與妥協。同時,這也是我感受到自身職務有多麼茲事體大的瞬間。

  閱讀案件的鑑定事例時,面對各式各樣的說詞,當成故事來講可能很有趣,實際上,必須以事實與理論指出對方的錯誤,並證明自己的主張為何正確,還必須以大家都能理解的方式加以說明,讓真相能夠大白,這是非常艱鉅而辛苦的工作。

  所有的一切都是為了保護人權,絕不允許任何錯誤的判斷。如果各位讀者能理解到這一點,那就太好了。

*


直接在網路上閱讀 沒有去影印店輸出

我摘要出:

1 法律中所謂的鑑定,

是為了輔助具有學識經驗的法官及其判斷能力而存在

2 綜合所有判斷來製作鑑定報告,再提交給委託鑑定的檢察官

3 檢察官會根據鑑定報告,在法庭上與辯護律師團(犯罪嫌疑人的一方)進行辯論


又再次看到"輔助" 不過日本人更清楚的說出檢察官是委託鑑定的一方 所以檢察官是委託者 不過法官才是最後的責任者

那麼第11頁的法醫鑑定書就不應該做出"死亡方式研判很可能為他殺"的結論 然後出現於的" 死者曾遭被告騷擾突襲胸肩 十指緊扣及跟蹤 且現場被告駕駛白色自小客車前保險桿右側有死者所騎乘機車轉移樣的藍綠色漆 及由前往後水平方向刮擦痕" 不只是與醫學專業無關 再次再次又再次的一個前後不一致的論述

比較前面已經引用過的第6頁的"被告所駕駛之A車右前側葉子板發現青綠色之擦撞痕跡 " 僅僅由字面看來"右前側葉子板""前保險桿右側"就是2個完全不相同的名詞 實際情形如何呢 根據{國立花蓮特殊教育}{認識車輛}課程顯示 就是完全不相同的2個位置 2種不同材質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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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子板 = 置於車身兩側,是遮蓋車輪的車身外板, 符合流體力學,減小風阻係數,讓車行駛更加平穩。

保險桿 = 置於汽車頭部或尾部,撞車時可收避震之效、減免車身損傷

*


出現於法醫鑑定書的汽車擦撞部位與警方鑑識人員的說法相差異 這是自我意識不發達的佛教世界的混沌 不同崗位的人員沒有發展自己的專業=看重自己的角色 這樣的態度也反映在寫判決書的法官身上 他引用法醫鑑定書的方式非常突兀 他是為了證明"被害人係於水源街空屋內死亡,並非在被告撞擊當下死亡" 但是在複述法醫鑑定書後他卻接著寫出風馬牛不相及的推論 :

*

本院審酌被告駕駛A車撞擊被害人B機車之力道猛烈,且造成被害人受有顱內骨折等嚴重傷勢,足認被害人之死亡結果 與被告上開駕車衝撞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這個推論是屬於犯罪事實二的第2個爭執點

因為判決書沒有像學術論文或是書籍著作一樣設有目錄 所以我加工製作目錄 這樣更可以看見以上的推論謬誤

目錄 ( 前半段 )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ooo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ooo ooo

主文

犯罪事實

理由

1 程序部分

2 實體部分

一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 犯罪事實一(即強制犯行)部分

(二)犯罪事實二(即殺人犯行)部分:

本案主要之爭點為

1 本件車禍是否為被告駕駛A車故意 自左後方衝撞被害人之B機車?2 被害人是否於車禍當場 即死亡 抑或於水源街空屋內死亡 ?

3 被告有無殺人之主 觀犯意 ?


1 爭執點位於第6頁到第10

2個爭執點從第10到第11

醫鑑字第1101 100755號的法醫鑑定是降落在第2個爭執點的內文中同時也是第2個爭執點的結尾 實際上根本是畫蛇添足 因為第2個爭執點" 被害人是否於車禍當場 即死亡 抑或於水源街空屋內死亡 "在第10頁法官引述兩位鑑定人證詞以後就完成 第11頁的" 足認被害人之死亡結果 與被告上開駕車衝撞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是另外一個爭執點


這個莫名其妙的竹篙湊菜刀既是位置錯誤也是推論錯誤

這個錯誤的嚴重性已經超越閱讀初期的鈴聲大作了 經過抽絲剝繭的分析 錯誤的地方是層層堆疊 這讓我想起陳君愷對228事件的{解碼228:解開二二八事件處理大綱的歷史謎團 }


2023年12月8日 星期五

學習 英語 的 終極 目標

 

發現 人類 發展 的 5 大 階段


5 個 英文單字 在 字典 裏面 有 相似 的 意義


1

involuntary

2

instinct

3

impulse

4

automatic

5

spontaneously


在樟樹上頭擺放大葉欖仁的種子時 有人問我是不是星星小孩 登時聯想到自閉症 對方卻解釋那是有能力知道前世今生的新時代靈魂 所以我也立刻回擊給他一場機會教育


以上那5個單字該人竟然聽得懂我的發音 這實在有一點稀奇 不是說我對發音沒有把握 而是我認為英文字這種東西 比起來中文 在突發的場合 沒頭沒尾的 應該很難掌握


原來對方是有點來歷的 英語專門學校留學美國的摩登老師 可是該人卻在樹下赤腳練功 我不應該批評的 像這樣浸淫在英語世界 卻沒有如外太空人般行動 反而傾向意識鬆懈的太極拳法山水雲遊 我也認識稱讚篆書體書法的英語老師


篆書體的確格外的不食人間煙火 原本是御用印章的玉石雕刻筆畫 以兔毫毛筆來臨摹哪有威力呢 皇帝 我認為是屬於人類發展第3階段的impulse時期 此時 人類的頭腦尚未開發 換句話來說 相對於基督教的佛教世界 並不主張頭腦的發達


12 / 9

在榕樹上頭擺放苦楝樹的種子時 我忘記螺旋薑命案在我心中投下的陰影 判決書上電信公司主管的口供讓人感覺十分不真實 她或是他是最後與受害者聯絡的人 這與媒體塑造的受害者新婚的形象顯然不相符 她們通話15分鐘 其間受害者透過手機回報跟蹤她的車牌號碼 那是深夜10點左右 她怎麼能夠如此鎮靜 一路報導跟蹤車輛的情況 從機車照後鏡看見的汽車車牌號碼是左右顛倒的字型


從屏東市熱鬧繁華的廣東路往萬丹的道路 家樂福坐落在林蔭蓊鬱1908年建廠的台糖文化園區內 台27線在往社皮的叉路口以前沿途都是商家 社皮三段沿路也一樣文武百市 星期五的晚上 氣溫暖和沒有下雨 一台汽車如何跟蹤一台機車


由電信公司主管作證的手機通訊紀錄推算受害者遇害的時刻 跟車禍現場目擊者工廠門口警衛報案的時間點 有40分鐘的落差


**

被告於1 1048日晚間828分許,駕駛A車至被害人當日值班之 陸興門市,並於晚間937分拔除A車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後,於同日晚間10時許被害人欲返家時,尾隨在後

**

我於11048 日晚間1035分許與被害人通話,通話時間約1433秒; 被害人打電話第一句告訴我車牌號碼000-0000的白車一直 跟蹤她;一開始她說看到那台車,之後她繞路一下後說車 子不見了,不久她說又從後視鏡看到那台車,大約35秒 後我就聽到她的尖叫聲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於11048日晚間103 536分許,先後接獲證人庚○○、林家鴻之報案,員警 到場時即知悉「某人駕駛A車撞擊B機車,並將被害人載離 現場逃逸」等事實

**


膨鼠A在靠近路面的樟樹上張頭鼠望 於是我在樹下放上苦楝樹的種子 它立馬咀嚼 旁邊另一棵樟樹上則出現一隻小膨鼠探頭探腦 於是我放下更多顆 小膨鼠見我遠離以後 飛奔到放置著苦楝樹種子的樟樹上 躲躲藏藏 於是我在樟樹的左側另外放置 小膨鼠順著我的行動繞到左側卻沒有把種子叼走 它從後面再度出現 由右側來到膨鼠A的身邊

膨鼠啃咬種子的速度好像喜劇卡通影片 非常機械化的有效率 不一會兒5顆種子只剩1顆 小鼠兒跳出來的動作是直接往膨鼠A身上撞 看到這裡我就知道它是誰了 怎麼這麼甜蜜呀 接下來更是親情流露 膨鼠A躲到右側繼續享用豐盛的午餐 小鼠衝過去搶食 動作太激烈 膨鼠A口中的食物立刻掉落噴飛


12 / 12

中文字好像有著生命力的活體 不斷的push我去閱讀 當然我有時也不理睬 這幾天卻頻頻回視 " 屏東地檢署法官的中文書 " 我捨棄追蹤後火車站拆遷 也沒有列印[ 屏鐵高架化的犧牲者?居民淚爭生存權 ]公民記者的文章 沒有看見大型遊覽車頻繁出入 反對拓寬的人依然維持著原本不受打擾的樸素的小巷風情 行駛在拓寬以後的道路上 行車順暢不受排班的計程車的影響 不會耽誤火車班次


自我意識喜好分辨 鈴鈴鈴 地方法院判決書上出現兩個相互排斥的時間點

110專線的Alexander G. Bell 聲波形成的時間點

smartphone基地台電波塑造的時間點


40分鐘的落差是如此估算的 :

a

證人由50公尺外走到車禍肇事者身旁與另外一名目擊者集合圍繞於昏迷者花費5分鐘

*

我上班的守衛室距離案發地點約50公尺;案發當晚我突然聽到一聲碰撞聲,我就走出來看

*

b

檢視車禍受傷者狀況 〜 5分鐘

*

證人於偵查中均曾證稱:被告有將被害人口罩拉下查看,核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述相符,是姑不論 被告所稱之CPR方式與正確之心肺復甦法不符,被告確有可能在將被害人口罩拉下查看或搬運被害人之過程中,不經意碰觸被害人嘴唇而留下DNA

*

c

在目擊者報案以前 被告與證人有一來一往的交談

目視狡猾的犯嫌移動昏迷者並且放置於汽車後座倒車駛離現場

〜 10分鐘

*

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不可能沒聽到我喊不要動,因為我一直喊,且喊得非常大聲」等語,而證人林○○、林○○於偵查中亦分別證稱:「我叫被告不要動,要等救護車,被告用台語回答『抱歉』,說他知道,還說他要先送」、「我們三個叫被告不要把被害人載走,跟他說救護車等一下到,但被告說他要載去醫院」

*

雖然被告一再保證要送受害者去醫院救治 三人經過討論以後認為事態嚴重如果不訴諸公權力就無法確知傷者確實有獲得幫助 〜 5分鐘


a + b+c+d = 25


因此推估實際發生車禍的時間是報案時間的10點35分減去25分鐘的10點10分 這是貝爾電話線 至於手機電磁波的脈衝是通話起始再加上14分長度的的10點49分


49-10=39


貝爾電話線與手機電磁波的脈衝差距40分鐘對於寫作文言文的檢察官來說是微不足道的偏差 在3000年的漢字煉丹爐又稱佛教人格養成計畫的時間距離裏 40分鐘絕對是無意義的

3000乘以365乘以24乘以60=1576800000


活在150億分鐘的佛教人格肉身無法體會40分鐘

但是我是美國心理學分支再加上歐洲社會學的門徒 所以即使是1分鐘 每一分鐘應該都是有意義的 自尋苦惱的我陷入自我意識的危機中 : 警察局說謊 公權力造假 這是多麼可怕的事啊


12 /15

又是一個奮戰到天亮的麵包吃到飽 冷藏6天的野生酵母慢慢發麵包 經過電鍋蒸煮後更加美味 我不相信最末端的執法者有機會捏造訊息 我寧可相信是剪接拼湊造成的失誤 其實在這一份判決書裏法官的筆誤就至少有3

法官抄錄error :

*

P 8

對照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100037985號鑑定書結論認本案是 A車左前側撞擊B機車右側車身

P 7

被害人騎乘B機車於該路段西行,遭人自左後方碰撞人車倒地,因慣性作用而先往騎車行進方向即右前方滑行,至撞擊橋邊水泥護欄後,再因反作用力往左前方反彈至大昌路與大圳路口中央,因而留下V型刮地痕跡。

P 6

本案警方鑑識人員在被告所駕駛之A車「右前側葉子板」 發現青綠色之擦撞痕跡,經警將該青綠色轉移物質,與採自與被害人B機車「左側車身」碰撞點附 近之油漆碎片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

*

以上是屬於犯罪事實的陳述 歸類到構成殺人罪的故意衝撞項目中的第1 2 和 第4小節

P 8 是與 P 6 完全相反的陳述

哪一個才正確 根據P 7 建構出來的影像 女店長在大昌路上左轉大圳路 因為左轉所以後車撞擊前車左側 導致頭部左後枕骨折

西行就是左轉


下一個法官抄寫的error 證實上上一個error

*

P 2

11048日晚間828分許,駕駛A車至曾○○當日值班之陸興門市,並於晚間937分拔除A車行車紀錄器記憶卡,等待曾○○下班。嗣曾○○於同(8)日晚間10時許下班,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機 車)離開陸興門市欲返回住處,丁○○遂駕駛A車尾隨在後

P 13

被告於案發當日晚間926分許行駛至被害人工作 地點後,隨即於同日晚間937分許先拔除行車記錄器之 記憶卡等情,業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數位採證勘察報告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偵查隊偵查報告書可查

*

不論犯嫌是828分還是一個小時以後的926分到達廣東路120巷巷口 937分這個數目是比較合乎常理的跟蹤起始時間 通訊行的鐵門油漆的開店時間是從早晨11點到晚上9點 因此員工在對外營業時間結束以後拉下店門又待在鐵門內半個小時收拾善後

上網路查詢果然台灣之星的上班時間原則上是由早上10點半到晚上9點半,假日則視客人上門的情況順延半個小時 案發當天非假日因此不應該是10點鐘才離開


女店長是騎乘重型機車代步 重型機車由廣東路120巷口出發到萬丹鄉的大昌路與萬丹大排水溝交界處歷時多久 這個問題吸引我的興趣 因為我已經很久沒有戴手錶了 當我出現反社會的人格我就自然而然的把所有的手錶都弄壞掉 我以為手錶24小時不停的運轉是浪費的行為 為了節省電力 我讓手錶暫停 沒想到運用石英(Quartz)在電力驅動下會規律震動的原理 以電池的電能驅動機芯中的小型馬達 由馬達推動指針走的手錶 反而遭受不可逆轉的破壞


一路都走台27Goole預估是16分鐘 有一點意外 我以為要30分鐘以上 前面有提到繞路躲避跟蹤 走社皮路三段才有可能繞路 這個路線預估是23分 那麼937分再加上23分又繞行只有機車才能靈活蜿蜒的住宅巷弄=1010分 恰好就是我估計的車禍時間


12 / 19

香檬綠茶黑糖巧克力白麥汁口味的麵包 出爐又過2天以後只剩下酸味 沒有甜味也沒有綠茶的清香 巧克力的澀味麥汁的苦味也品嘗不出來 黏稠濕潤的組織看似失敗卻撫慰人心 確實有膨脹 由電鍋的1/3到滿溢的突出電鍋 不過上下翻面以後就壓扁了 水氣太重二氧化碳也支撐不住吧 在入鍋以前只做到揉捏出帶有油脂感的麵團 沒有經過第一次膨脹 連牽絲也看不到 缺少蜘蛛網狀的麵團相當於酵母陣亡的老麵糰 因為在後段添加了優酪乳蘋果汁 十分有信心的直接進入最後的發酵 = 在蒸煮加熱的時候膨脹


又是一個奮戰到天亮的麵包吃到飽

自我意識式微冤親債主干擾 我的另外一個自我意識又跳躍到判決書上 一次抄寫錯誤是無心之過 四次抄寫錯誤呢

"本件車禍是被告駕駛A車自左後方衝撞被害人之B機車右側 車身所致 "


6頁犯罪事實認定的主標題大辣辣的寫著機車" 右側 "被撞擊 這個前後不一致的陳述 是在寫作這一篇文章以後才注意到的 原本的對判決書的閱讀是忽略大標題直接看內容物

女店長的機車到底是右側還是左側受損啊 從反反覆覆的判決書裡抽絲剝繭太耗費心神了 直接搜尋自由時報的報導 答案就一清二楚 機車左側把手不見了只剩下右側 前輪擋泥板破碎 這一張由正面拍照的照片 顯示完整的車身 機車左前大燈完好無缺 我也想查詢車禍現場照片 因為在接近天亮時我一直陷入女店長機車由主要幹道大昌路左轉彎大圳路分叉時 被加速的汽車由左後方撞擊


*

行經至屏東縣○○鄉○○路0號橋時,以其所駕駛之A車自左後方猛烈撞擊曾○○所騎乘之B機車,致曾○○遭受重擊而摔落路面,其所騎乘之B機車則碰撞該橋水泥護欄,反彈至大昌路與大圳路口中央處 旋轉數圈,曾○○因而受有左後枕部骨折、顱骨骨折、寰枕 關節韌帶斷裂、頸椎骨折併上脊髓損傷、腦幹挫傷、顱內出血、左鎖骨中段骨折,全身多處撕裂傷、擦傷、瘀傷及擦挫傷等嚴重傷害,同時陷入昏迷

*

大昌路與大圳路口 = ? 不就是網狀黃線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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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現場目擊者庚○○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晚我剛好騎車經過案發地點,突然聽到『蹦』的很大一聲,就看到一台機車噴到馬路中間,被害人躺在岔路口的雙黃線處;那一聲『蹦』非常大聲,警衛阿伯的警衛亭距離路口滿遠的,他都跑出來看;在碰撞聲前,我也沒有聽到煞車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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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頁的推論( 是否有殺人犯意 ) 車禍現場目擊者提到岔路口的雙黃線 "岔路口的雙黃線"跟我認知的黃色網狀區塊不一樣

Goole空拍圖顯示既沒有雙黃線 也沒有黃色網狀區塊 出入萬丹大排水溝的車輛不夠多不夠頻繁所以不需要維持交通順暢的黃色網狀區塊 然後雙黃線應該只會出現在三線道以上的超級寬敞的大昌路上 我自己的經驗也是如此 當我騎乘在大昌路上要左轉時 我必須騎過很長的路段才遇到沒有畫設雙黃線的地區 除了雙黃線的阻礙 因為大輪胎卡車頻繁出現 超級寬敞的大昌路不好直接左轉


看空拍圖也證實我之前的假想 女店長確實是走對機車用路人比較安全的人口密集的社皮路三段 台27線同樣因為太寬敞又筆直騎乘機車會擔心汽車車速過快的擦撞 社皮路三段還有攤販集中的市場 空拍圖更清楚照出頗具規模的工廠的警衛室 而且只有一側的馬路有警衛室 道路相反方向的萬丹大排水溝是荒煙蔓草 既無工廠也沒有一整排比鄰而居的民宅與宮廟 因為只是路過不曾仔細觀察 路口不遠處還有枝葉茂密的青翠大樹 不過空拍圖照出來2線道跟我實際的感覺不太融合


啊 路人甲指稱的是騎士被撞擊以後倒臥於馬路的正中央 圖書館電腦寫作到這裡推翻了我原先在家裡面形成的影像 按照路人甲的說詞騎士的車子最後也是橫躺在馬路的正中央 因為雙黃線=馬路的正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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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對照被害人所騎乘B機車左側把手及車身有大面積之刮地痕,安全帽左側亦有明顯刮擦痕,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照片7張可查,而騎乘機車直線行進時,當外部力量從機車左後方衝撞產生往右之分力時,因慣性之作用,被撞擊者將於碰撞瞬間往左傾倒,其身體左側因此首當其衝而承受最大之撞擊力道,足徵被害人係遭人從左後方撞擊後,因慣性作用往左倒地,身體及頭部直接與地面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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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日的寫作確定了女店長於大昌路左轉大圳路的事實 因為第

7頁提及"被害人騎乘B機車於該路段西行,遭人自左後方碰撞人車倒地" 假如女店長沒有做出左轉的動作 假如女店長仍然維持直行 跟蹤在女店長後方的犯嫌的汽車如何由左後方衝撞 "西行 "就是左轉有什麼不對 但是第8頁的敘述卻出現"直線行進"

此段判決書還提及的"產生往右之分力"也和1215日的" 因慣性作用而先往騎車行進方向即右前方滑行" 不太一致 """右前方"似乎是不同的方位 不過一段是描述機車的軌跡 一段是聚焦在騎士身上 我掙扎不已的糾結就是當機車往右前方滑行碰撞到護欄以後 如何出現" 再因反作用力往左前方反彈至大昌路與大圳路口中央 "的結局 我以為左前方是大圳路更往裏頭走的路段 也就是機車最後是停留在大圳路上

騎士在大昌路中央昏迷 意味著汽車碰撞機車的地點就在此 根據第8頁的主張騎士立刻倒地 騎士倒臥的地點相當於兩車碰撞的位置只是因為汽車的施力 機車被汽車的施力 ( 根據第7)推往右前方滑行 因而碰觸到大圳路口萬丹大排水溝的水泥護欄 接著因為反作用力再往左前方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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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屏東縣○○鄉○ ○路○○號橋(往西路段)事故處白色邊線旁路面,發現 一道8.2公尺之第一刮地痕,其延伸至第一號橋橋邊的水 泥護欄,於該水泥護欄發現有與B機車相似之青綠色轉移物質附著,後端接續一道0.8公尺胎痕,且於路面有機車前土除碎片;另於該水泥護欄撞擊點往西,延伸至大昌路與大圳路口中央處,又發現一道約12.4公尺之第二刮地痕,該2道刮地痕呈V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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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頁明確的說明事故現場位於橋邊 從202111月的空拍圖看見緊貼著大排水溝的第一號橋有畫白色線 第一號橋這個名稱也出現在判決書的第13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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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駕駛A車,利用自用小 客車以「鐵包肉」之物理上優勢,無煞車且故意衝撞「肉 包鐵」騎乘機車之被害人,致被害人所騎乘之B機車高速 撞擊大昌路1號橋之水泥護欄並反彈至道路中央旋轉數圈 之行為,足認被告確有意致被害人於死之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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噹噹噹

轟轟轟

隆隆隆

ㄎㄧㄤ ㄎㄧㄤ ㄎㄧㄤ

!!! 兩個事故現場 !!!

目擊者的現場 和 檢察官的現場


目擊者的現場 : 被害人躺在岔路口的雙黃線處

檢察官的現場 : ○○號橋(往西路段)

雖然事故現場有不一樣的說法 路人甲和檢察官的主張都採信警察的跳查報告〜 被撞擊者將於碰撞瞬間往左傾倒


兩種主張 接下來我要以誰的來做推論呢


檢察官的現場


第一號橋這個名稱也存在於空拍圖上 假設兩車於大昌路與大圳路口中央處發生碰撞 其中機車接著碰撞右前方的護欄 接續反彈至左前方 這個左前方是位在距離大馬路更遠的與大樹平行之處 那麼第一刮地痕和第二刮地痕形成的V型態樣 就與警察的現場勘驗報告不符合

完蛋了 物理學知識不發達的我對" 反作用力 "沒有把握

也無法理解為何汽車沒有輾壓到騎士 因為往左倒地的騎士是落在汽車的行車路徑中吧

1

救護車到達的時間 ?

2

醫院接獲民眾通知也同是會知會警方到場協助 ?

3

以報案時間作為車禍時間是不是太不專業 ?


以上的提問顯示我沒有打過119

上英文課時還學習過911


冷靜一下

冷靜 警察的現場勘驗報告的第一刮地痕和第二刮地痕形成的V型態樣究竟長成 ? 樣貌 延伸至第一號橋橋邊的水泥護欄第一刮地痕的起始點在哪裡


1221

連續寫作第3天 又是一個奮戰到天亮不過沒有麵包吃到飽

昨天離開圖書館以後我在家中又以影印紙從各種方向模擬事故現場

包含荒煙漫草的1號橋 以及反方向的由台27線轉大昌路 但是英文班下課以後我就決定採納證人的說詞捨棄法官的論證

"萬丹1號橋往西路段"是沒有路用的名稱 似乎沒有第2個人這樣稱呼 所以無法查詢

當騎士摔落在" 岔路口的雙黃線處 " 碰撞地點就是落在"岔路口的雙黃線處"的右前方 比對google空拍圖 因為是叉路口所以不會有雙黃線 車輛在此出入大圳路 因此庚○○的敘述並不完全正確 不過相對於"1號橋的雙黃線處" 這是可以接受的名稱 "1號橋的雙黃線處"與橋的護欄同一個水平 意味著車輛在橋上不可以迴轉 沒有任何標線的大圳路口才可以迴轉 因為" 岔路口的雙黃線處 "明白的與"1號橋的雙黃線處"做出區隔 庚○○的證言是有效果的

" 岔路口的雙黃線處的右前方 "要如何稱呼

"大昌路大圳路十字路口往社皮車道中央"

碰撞地點落在騎士倒地位置的"右前方"是依據警察的偵查報告( 在第8/ 1219日有引述 ) 雖然判決書上沒有做出如上述的推論 我對警察偵查報告的理解就是" 慣性作用 " 當機車承受來自左後方的作用力 按照慣性作用 騎士會往左後方傾倒 " 倒推回去 左後方的相反方向右前方便是碰撞點

那麼機車最後落地的位置是在 :

碰撞點的" 右後方 " = 大昌路與大圳路十字路口的正中間 與騎士倒臥處同在一垂直線上 機車在前方 騎士在後方

如此頁數 2 / 7 / 12 / 13 就獲得一致了 然後第9頁雖然提到"本案被告駕駛A車尾隨被害人所騎乘之B機 車至大昌路1號橋時,自左後側衝撞B機車" 在這裡1號橋只是大圳路的另一個替代性的稱呼 車禍地點在1號橋以前 在大圳路上 不是在1號橋上 但是騎士的確是在1號橋前左轉


其實昨天晚上也發現引用自由時報的機車照來證實撞擊點在左側 是錯誤的 因為那是正面照 左手把不見了只代表碰撞護欄反彈高速旋轉數圈以後的情況 目擊者林○○的說詞沒有提及過馬路到對向車道 = 確定事故處在大排水溝的有青翠蓊鬱大樹的那一邊 = 與警衛室同一側 這一側的住戶不少應該有更多的證人才對

新的疑點則是有關於"警方鑑識人員的現場編號1"的油漆採樣

奇怪了 汽車明明已經逃逸了 消失了 警察到達車禍現場進行現場勘察及採證怎麼能包含汽車的部分呢 汽車是在其他地點被尋獲 出現於汽車身上的證物卻被編織為1

" 現場編號4"則是被害人B機車左側車身碰撞點附近之油漆碎片

6頁另外一個疑點是" 被告所駕駛之A車右前側葉子板發現青綠色之擦撞痕跡 " 擦撞 擦撞這個稱呼會不會是錯誤的用語 因為判決書斬釘截鐵的宣稱這是一個蓄意殺人的車禍 既然是故意衝撞又怎麼只會得到輕微的"擦撞"的證據呢

花了許多文字整理判決書上的前後矛盾 增長了有關於車禍的知識 叫救護車要打119 119是屬於消防隊管理的 消防隊會依照車禍情況同時知會警察 所以打110報案應該是發生肇事者逃逸如本案的情形 那麼202148日當天證人有叫救護車嗎 證人的說詞表示" " 不過判決書上沒有記載救護車有無到達現場


回過頭來還是要趕快討論犯案動機

犯案動機 = 被害者報案以後 和解不成引發殺機

? ? ? ?

這個案件最轟動讓人耳熟能詳 是導致反跟蹤法的設立

因為過去無法可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