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 人類 發展 的 5 大 階段
有 5 個 英文單字 在 字典 裏面 有 相似 的 意義
1
involuntary
2
instinct
3
impulse
4
automatic
5
spontaneously
在樟樹上頭擺放大葉欖仁的種子時 有人問我是不是星星小孩 登時聯想到自閉症 對方卻解釋那是有能力知道前世今生的新時代靈魂 所以我也立刻回擊給他一場機會教育
以上那5個單字該人竟然聽得懂我的發音 這實在有一點稀奇 不是說我對發音沒有把握 而是我認為英文字這種東西 比起來中文 在突發的場合 沒頭沒尾的 應該很難掌握
原來對方是有點來歷的 英語專門學校留學美國的摩登老師 可是該人卻在樹下赤腳練功 我不應該批評的 像這樣浸淫在英語世界 卻沒有如外太空人般行動 反而傾向意識鬆懈的太極拳法山水雲遊 我也認識稱讚篆書體書法的英語老師
篆書體的確格外的不食人間煙火 原本是御用印章的玉石雕刻筆畫 以兔毫毛筆來臨摹哪有威力呢 皇帝 我認為是屬於人類發展第3階段的impulse時期 此時 人類的頭腦尚未開發 換句話來說 相對於基督教的佛教世界 並不主張頭腦的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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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榕樹上頭擺放苦楝樹的種子時 我忘記螺旋薑命案在我心中投下的陰影 判決書上電信公司主管的口供讓人感覺十分不真實 她或是他是最後與受害者聯絡的人 這與媒體塑造的受害者新婚的形象顯然不相符 她們通話15分鐘 其間受害者透過手機回報跟蹤她的車牌號碼 那是深夜10點左右 她怎麼能夠如此鎮靜 一路報導跟蹤車輛的情況 從機車照後鏡看見的汽車車牌號碼是左右顛倒的字型
從屏東市熱鬧繁華的廣東路往萬丹的道路 家樂福坐落在林蔭蓊鬱1908年建廠的台糖文化園區內 台27線在往社皮的叉路口以前沿途都是商家 社皮三段沿路也一樣文武百市 星期五的晚上 氣溫暖和沒有下雨 一台汽車如何跟蹤一台機車
由電信公司主管作證的手機通訊紀錄推算受害者遇害的時刻 跟車禍現場目擊者工廠門口警衛報案的時間點 有40分鐘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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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1 10年4月8日晚間8時28分許,駕駛A車至被害人當日值班之 陸興門市,並於晚間9時37分拔除A車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後,於同日晚間10時許被害人欲返家時,尾隨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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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10年4月8 日晚間10時35分許與被害人通話,通話時間約14分33秒; 被害人打電話第一句告訴我車牌號碼000-0000的白車一直 跟蹤她;一開始她說看到那台車,之後她繞路一下後說車 子不見了,不久她說又從後視鏡看到那台車,大約3至5秒 後我就聽到她的尖叫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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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於110年4月8日晚間10時3 5、36分許,先後接獲證人庚○○、林家鴻之報案,員警 到場時即知悉「某人駕駛A車撞擊B機車,並將被害人載離 現場逃逸」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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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鼠A在靠近路面的樟樹上張頭鼠望 於是我在樹下放上苦楝樹的種子 它立馬咀嚼 旁邊另一棵樟樹上則出現一隻小膨鼠探頭探腦 於是我放下更多顆 小膨鼠見我遠離以後 飛奔到放置著苦楝樹種子的樟樹上 躲躲藏藏 於是我在樟樹的左側另外放置 小膨鼠順著我的行動繞到左側卻沒有把種子叼走 它從後面再度出現 由右側來到膨鼠A的身邊
膨鼠啃咬種子的速度好像喜劇卡通影片 非常機械化的有效率 不一會兒5顆種子只剩1顆 小鼠兒跳出來的動作是直接往膨鼠A身上撞 看到這裡我就知道它是誰了 怎麼這麼甜蜜呀 接下來更是親情流露 膨鼠A躲到右側繼續享用豐盛的午餐 小鼠衝過去搶食 動作太激烈 膨鼠A口中的食物立刻掉落噴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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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字好像有著生命力的活體 不斷的push我去閱讀 當然我有時也不理睬 這幾天卻頻頻回視 " 屏東地檢署法官的中文書 " 我捨棄追蹤後火車站拆遷 也沒有列印[ 屏鐵高架化的犧牲者?居民淚爭生存權 ]公民記者的文章 沒有看見大型遊覽車頻繁出入 反對拓寬的人依然維持著原本不受打擾的樸素的小巷風情 行駛在拓寬以後的道路上 行車順暢不受排班的計程車的影響 不會耽誤火車班次
自我意識喜好分辨 鈴鈴鈴 地方法院判決書上出現兩個相互排斥的時間點
① 110專線的Alexander G. Bell 聲波形成的時間點
② smartphone基地台電波塑造的時間點
40分鐘的落差是如此估算的 :
a
證人由50公尺外走到車禍肇事者身旁與另外一名目擊者集合圍繞於昏迷者花費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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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班的守衛室距離案發地點約50公尺;案發當晚我突然聽到一聲碰撞聲,我就走出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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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檢視車禍受傷者狀況 〜 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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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於偵查中均曾證稱:被告有將被害人口罩拉下查看,核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述相符,是姑不論 被告所稱之CPR方式與正確之心肺復甦法不符,被告確有可能在將被害人口罩拉下查看或搬運被害人之過程中,不經意碰觸被害人嘴唇而留下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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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目擊者報案以前 被告與證人有一來一往的交談
目視狡猾的犯嫌移動昏迷者並且放置於汽車後座倒車駛離現場
〜 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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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不可能沒聽到我喊不要動,因為我一直喊,且喊得非常大聲」等語,而證人林○○、林○○於偵查中亦分別證稱:「我叫被告不要動,要等救護車,被告用台語回答『抱歉』,說他知道,還說他要先送」、「我們三個叫被告不要把被害人載走,跟他說救護車等一下到,但被告說他要載去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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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雖然被告一再保證要送受害者去醫院救治 三人經過討論以後認為事態嚴重如果不訴諸公權力就無法確知傷者確實有獲得幫助 〜 5分鐘
a + b+c+d = 25
因此推估實際發生車禍的時間是報案時間的10點35分減去25分鐘的10點10分 這是貝爾電話線 至於手機電磁波的脈衝是通話起始再加上14分長度的的10點49分
49-10=39
貝爾電話線與手機電磁波的脈衝差距40分鐘對於寫作文言文的檢察官來說是微不足道的偏差 在3000年的漢字煉丹爐又稱佛教人格養成計畫的時間距離裏 40分鐘絕對是無意義的
3000乘以365乘以24乘以60=1576800000
活在150億分鐘的佛教人格肉身無法體會40分鐘
但是我是美國心理學分支再加上歐洲社會學的門徒 所以即使是1分鐘 每一分鐘應該都是有意義的 自尋苦惱的我陷入自我意識的危機中 : 警察局說謊 公權力造假 這是多麼可怕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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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奮戰到天亮的麵包吃到飽 冷藏6天的野生酵母慢慢發麵包 經過電鍋蒸煮後更加美味 我不相信最末端的執法者有機會捏造訊息 我寧可相信是剪接拼湊造成的失誤 其實在這一份判決書裏法官的筆誤就至少有3處
法官抄錄err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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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8
對照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100037985號鑑定書結論認本案是 A車左前側撞擊B機車右側車身
P 7
被害人騎乘B機車於該路段西行,遭人自左後方碰撞人車倒地,因慣性作用而先往騎車行進方向即右前方滑行,至撞擊橋邊水泥護欄後,再因反作用力往左前方反彈至大昌路與大圳路口中央,因而留下V型刮地痕跡。
P 6
本案警方鑑識人員在被告所駕駛之A車「右前側葉子板」 發現青綠色之擦撞痕跡,經警將該青綠色轉移物質,與採自與被害人B機車「左側車身」碰撞點附 近之油漆碎片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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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屬於犯罪事實的陳述 歸類到構成殺人罪的故意衝撞項目中的第1 第2 和 第4小節
P 8 是與 P 6 完全相反的陳述
哪一個才正確 根據P 7 建構出來的影像 女店長在大昌路上左轉大圳路 因為左轉所以後車撞擊前車左側 導致頭部左後枕骨折
西行就是左轉
下一個法官抄寫的error 證實上上一個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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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
於110年4月8日晚間8時28分許,駕駛A車至曾○○當日值班之陸興門市,並於晚間9時37分拔除A車行車紀錄器記憶卡,等待曾○○下班。嗣曾○○於同(8)日晚間10時許下班,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機 車)離開陸興門市欲返回住處,丁○○遂駕駛A車尾隨在後
P 13
被告於案發當日晚間9時26分許行駛至被害人工作 地點後,隨即於同日晚間9時37分許先拔除行車記錄器之 記憶卡等情,業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數位採證勘察報告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偵查隊偵查報告書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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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犯嫌是8時28分還是一個小時以後的9點26分到達廣東路120巷巷口 9時37分這個數目是比較合乎常理的跟蹤起始時間 通訊行的鐵門油漆的開店時間是從早晨11點到晚上9點 因此員工在對外營業時間結束以後拉下店門又待在鐵門內半個小時收拾善後
上網路查詢果然台灣之星的上班時間原則上是由早上10點半到晚上9點半,假日則視客人上門的情況順延半個小時 案發當天非假日因此不應該是10點鐘才離開
女店長是騎乘重型機車代步 重型機車由廣東路120巷口出發到萬丹鄉的大昌路與萬丹大排水溝交界處歷時多久 這個問題吸引我的興趣 因為我已經很久沒有戴手錶了 當我出現反社會的人格我就自然而然的把所有的手錶都弄壞掉 我以為手錶24小時不停的運轉是浪費的行為 為了節省電力 我讓手錶暫停 沒想到運用石英(Quartz)在電力驅動下會規律震動的原理 以電池的電能驅動機芯中的小型馬達 由馬達推動指針走的手錶 反而遭受不可逆轉的破壞
一路都走台27線Goole預估是16分鐘 有一點意外 我以為要30分鐘以上 前面有提到繞路躲避跟蹤 走社皮路三段才有可能繞路 這個路線預估是23分 那麼9點37分再加上23分又繞行只有機車才能靈活蜿蜒的住宅巷弄=10點10分 恰好就是我估計的車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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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檬綠茶黑糖巧克力白麥汁口味的麵包 出爐又過2天以後只剩下酸味 沒有甜味也沒有綠茶的清香 巧克力的澀味麥汁的苦味也品嘗不出來 黏稠濕潤的組織看似失敗卻撫慰人心 確實有膨脹 由電鍋的1/3到滿溢的突出電鍋 不過上下翻面以後就壓扁了 水氣太重二氧化碳也支撐不住吧 在入鍋以前只做到揉捏出帶有油脂感的麵團 沒有經過第一次膨脹 連牽絲也看不到 缺少蜘蛛網狀的麵團相當於酵母陣亡的老麵糰 因為在後段添加了優酪乳蘋果汁 十分有信心的直接進入最後的發酵 = 在蒸煮加熱的時候膨脹
又是一個奮戰到天亮的麵包吃到飽
自我意識式微冤親債主干擾 我的另外一個自我意識又跳躍到判決書上 一次抄寫錯誤是無心之過 四次抄寫錯誤呢
"本件車禍是被告駕駛A車自左後方衝撞被害人之B機車右側 車身所致 "
第6頁犯罪事實認定的主標題大辣辣的寫著機車" 右側 "被撞擊 這個前後不一致的陳述 是在寫作這一篇文章以後才注意到的 原本的對判決書的閱讀是忽略大標題直接看內容物
女店長的機車到底是右側還是左側受損啊 從反反覆覆的判決書裡抽絲剝繭太耗費心神了 直接搜尋自由時報的報導 答案就一清二楚 機車左側把手不見了只剩下右側 前輪擋泥板破碎 這一張由正面拍照的照片 顯示完整的車身 機車左前大燈完好無缺 我也想查詢車禍現場照片 因為在接近天亮時我一直陷入女店長機車由主要幹道大昌路左轉彎大圳路分叉時 被加速的汽車由左後方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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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至屏東縣○○鄉○○路0號橋時,以其所駕駛之A車自左後方猛烈撞擊曾○○所騎乘之B機車,致曾○○遭受重擊而摔落路面,其所騎乘之B機車則碰撞該橋水泥護欄,反彈至大昌路與大圳路口中央處 旋轉數圈,曾○○因而受有左後枕部骨折、顱骨骨折、寰枕 關節韌帶斷裂、頸椎骨折併上脊髓損傷、腦幹挫傷、顱內出血、左鎖骨中段骨折,全身多處撕裂傷、擦傷、瘀傷及擦挫傷等嚴重傷害,同時陷入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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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昌路與大圳路口 = ? 不就是網狀黃線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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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即現場目擊者庚○○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晚我剛好騎車經過案發地點,突然聽到『蹦』的很大一聲,就看到一台機車噴到馬路中間,被害人躺在岔路口的雙黃線處;那一聲『蹦』非常大聲,警衛阿伯的警衛亭距離路口滿遠的,他都跑出來看;在碰撞聲前,我也沒有聽到煞車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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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頁的推論( 是否有殺人犯意 ) 車禍現場目擊者提到岔路口的雙黃線 "岔路口的雙黃線"跟我認知的黃色網狀區塊不一樣
Goole空拍圖顯示既沒有雙黃線 也沒有黃色網狀區塊 出入萬丹大排水溝的車輛不夠多不夠頻繁所以不需要維持交通順暢的黃色網狀區塊 然後雙黃線應該只會出現在三線道以上的超級寬敞的大昌路上 我自己的經驗也是如此 當我騎乘在大昌路上要左轉時 我必須騎過很長的路段才遇到沒有畫設雙黃線的地區 除了雙黃線的阻礙 因為大輪胎卡車頻繁出現 超級寬敞的大昌路不好直接左轉
看空拍圖也證實我之前的假想 女店長確實是走對機車用路人比較安全的人口密集的社皮路三段 台27線同樣因為太寬敞又筆直騎乘機車會擔心汽車車速過快的擦撞 社皮路三段還有攤販集中的市場 空拍圖更清楚照出頗具規模的工廠的警衛室 而且只有一側的馬路有警衛室 道路相反方向的萬丹大排水溝是荒煙蔓草 既無工廠也沒有一整排比鄰而居的民宅與宮廟 因為只是路過不曾仔細觀察 路口不遠處還有枝葉茂密的青翠大樹 不過空拍圖照出來2線道跟我實際的感覺不太融合
啊 路人甲指稱的是騎士被撞擊以後倒臥於馬路的正中央 圖書館電腦寫作到這裡推翻了我原先在家裡面形成的影像 按照路人甲的說詞騎士的車子最後也是橫躺在馬路的正中央 因為雙黃線=馬路的正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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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對照被害人所騎乘B機車左側把手及車身有大面積之刮地痕,安全帽左側亦有明顯刮擦痕,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照片7張可查,而騎乘機車直線行進時,當外部力量從機車左後方衝撞產生往右之分力時,因慣性之作用,被撞擊者將於碰撞瞬間往左傾倒,其身體左側因此首當其衝而承受最大之撞擊力道,足徵被害人係遭人從左後方撞擊後,因慣性作用往左倒地,身體及頭部直接與地面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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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的寫作確定了女店長於大昌路左轉大圳路的事實 因為第
7頁提及"被害人騎乘B機車於該路段西行,遭人自左後方碰撞人車倒地" 假如女店長沒有做出左轉的動作 假如女店長仍然維持直行 跟蹤在女店長後方的犯嫌的汽車如何由左後方衝撞 "西行 "就是左轉有什麼不對 但是第8頁的敘述卻出現"直線行進"
此段判決書還提及的"產生往右之分力"也和12月15日的" 因慣性作用而先往騎車行進方向即右前方滑行" 不太一致 "右"和"右前方"似乎是不同的方位 不過一段是描述機車的軌跡 一段是聚焦在騎士身上 我掙扎不已的糾結就是當機車往右前方滑行碰撞到護欄以後 如何出現" 再因反作用力往左前方反彈至大昌路與大圳路口中央 "的結局 我以為左前方是大圳路更往裏頭走的路段 也就是機車最後是停留在大圳路上
騎士在大昌路中央昏迷 意味著汽車碰撞機車的地點就在此 根據第8頁的主張騎士立刻倒地 騎士倒臥的地點相當於兩車碰撞的位置只是因為汽車的施力 機車被汽車的施力 ( 根據第7頁 )推往右前方滑行 因而碰觸到大圳路口萬丹大排水溝的水泥護欄 接著因為反作用力再往左前方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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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屏東縣○○鄉○ ○路○○號橋(往西路段)事故處白色邊線旁路面,發現 一道8.2公尺之第一刮地痕,其延伸至第一號橋橋邊的水 泥護欄,於該水泥護欄發現有與B機車相似之青綠色轉移物質附著,後端接續一道0.8公尺胎痕,且於路面有機車前土除碎片;另於該水泥護欄撞擊點往西,延伸至大昌路與大圳路口中央處,又發現一道約12.4公尺之第二刮地痕,該2道刮地痕呈V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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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頁明確的說明事故現場位於橋邊 從2021年11月的空拍圖看見緊貼著大排水溝的第一號橋有畫白色線 第一號橋這個名稱也出現在判決書的第13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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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駕駛A車,利用自用小 客車以「鐵包肉」之物理上優勢,無煞車且故意衝撞「肉 包鐵」騎乘機車之被害人,致被害人所騎乘之B機車高速 撞擊大昌路1號橋之水泥護欄並反彈至道路中央旋轉數圈 之行為,足認被告確有意致被害人於死之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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噹噹噹
轟轟轟
隆隆隆
ㄎㄧㄤ ㄎㄧㄤ ㄎㄧㄤ
!!! 兩個事故現場 !!!
目擊者的現場 和 檢察官的現場
目擊者的現場 : 被害人躺在岔路口的雙黃線處
檢察官的現場 : ○○號橋(往西路段)
雖然事故現場有不一樣的說法 路人甲和檢察官的主張都採信警察的跳查報告〜 被撞擊者將於碰撞瞬間往左傾倒
兩種主張 接下來我要以誰的來做推論呢
檢察官的現場
第一號橋這個名稱也存在於空拍圖上 假設兩車於大昌路與大圳路口中央處發生碰撞 其中機車接著碰撞右前方的護欄 接續反彈至左前方 這個左前方是位在距離大馬路更遠的與大樹平行之處 那麼第一刮地痕和第二刮地痕形成的V型態樣 就與警察的現場勘驗報告不符合
完蛋了 物理學知識不發達的我對" 反作用力 "沒有把握
也無法理解為何汽車沒有輾壓到騎士 因為往左倒地的騎士是落在汽車的行車路徑中吧
1
救護車到達的時間 ?
2
醫院接獲民眾通知也同是會知會警方到場協助 ?
3
以報案時間作為車禍時間是不是太不專業 ?
以上的提問顯示我沒有打過119
上英文課時還學習過911呢
冷靜一下
冷靜 警察的現場勘驗報告的第一刮地痕和第二刮地痕形成的V型態樣究竟長成 ? 樣貌 延伸至第一號橋橋邊的水泥護欄第一刮地痕的起始點在哪裡
12月21日
連續寫作第3天 又是一個奮戰到天亮不過沒有麵包吃到飽
昨天離開圖書館以後我在家中又以影印紙從各種方向模擬事故現場
包含荒煙漫草的1號橋 以及反方向的由台27線轉大昌路 但是英文班下課以後我就決定採納證人的說詞捨棄法官的論證
"萬丹1號橋往西路段"是沒有路用的名稱 似乎沒有第2個人這樣稱呼 所以無法查詢
當騎士摔落在" 岔路口的雙黃線處 " 碰撞地點就是落在"岔路口的雙黃線處"的右前方 比對google空拍圖 因為是叉路口所以不會有雙黃線 車輛在此出入大圳路 因此庚○○的敘述並不完全正確 不過相對於"1號橋的雙黃線處" 這是可以接受的名稱 "1號橋的雙黃線處"與橋的護欄同一個水平 意味著車輛在橋上不可以迴轉 沒有任何標線的大圳路口才可以迴轉 因為" 岔路口的雙黃線處 "明白的與"1號橋的雙黃線處"做出區隔 庚○○的證言是有效果的
" 岔路口的雙黃線處的右前方 "要如何稱呼
"大昌路大圳路十字路口往社皮車道中央"
碰撞地點落在騎士倒地位置的"右前方"是依據警察的偵查報告( 在第8頁 / 12月19日有引述 ) 雖然判決書上沒有做出如上述的推論 我對警察偵查報告的理解就是" 慣性作用 " 當機車承受來自左後方的作用力 按照慣性作用 騎士會往左後方傾倒 " 倒推回去 左後方的相反方向右前方便是碰撞點
那麼機車最後落地的位置是在 :
碰撞點的" 右後方 " = 大昌路與大圳路十字路口的正中間 與騎士倒臥處同在一垂直線上 機車在前方 騎士在後方
如此頁數 2 / 7 / 12 / 13 就獲得一致了 然後第9頁雖然提到"本案被告駕駛A車尾隨被害人所騎乘之B機 車至大昌路1號橋時,自左後側衝撞B機車" 在這裡1號橋只是大圳路的另一個替代性的稱呼 車禍地點在1號橋以前 在大圳路上 不是在1號橋上 但是騎士的確是在1號橋前左轉
其實昨天晚上也發現引用自由時報的機車照來證實撞擊點在左側 是錯誤的 因為那是正面照 左手把不見了只代表碰撞護欄反彈高速旋轉數圈以後的情況 目擊者林○○的說詞沒有提及過馬路到對向車道 = 確定事故處在大排水溝的有青翠蓊鬱大樹的那一邊 = 與警衛室同一側 這一側的住戶不少應該有更多的證人才對
新的疑點則是有關於"警方鑑識人員的現場編號1號"的油漆採樣
奇怪了 汽車明明已經逃逸了 消失了 警察到達車禍現場進行現場勘察及採證怎麼能包含汽車的部分呢 汽車是在其他地點被尋獲 出現於汽車身上的證物卻被編織為1號
" 現場編號4號 "則是被害人B機車左側車身碰撞點附近之油漆碎片
第6頁另外一個疑點是" 被告所駕駛之A車右前側葉子板發現青綠色之擦撞痕跡 " 擦撞 擦撞這個稱呼會不會是錯誤的用語 因為判決書斬釘截鐵的宣稱這是一個蓄意殺人的車禍 既然是故意衝撞又怎麼只會得到輕微的"擦撞"的證據呢
花了許多文字整理判決書上的前後矛盾 增長了有關於車禍的知識 叫救護車要打119 119是屬於消防隊管理的 消防隊會依照車禍情況同時知會警察 所以打110報案應該是發生肇事者逃逸如本案的情形 那麼2021年4月8日當天證人有叫救護車嗎 證人的說詞表示" 有 " 不過判決書上沒有記載救護車有無到達現場
回過頭來還是要趕快討論犯案動機
犯案動機 = 被害者報案以後 和解不成引發殺機
? ? ? ?
這個案件最轟動讓人耳熟能詳 是導致反跟蹤法的設立
因為過去無法可以處罰